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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三)严格监管内部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地区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第36号令),在试点企业设立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做好橇装加油装置设计。建设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并进行消防、防雷验收(检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评估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登记。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橇装加油装置。橇装加油装置的设立主体必须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要求。

试点地区要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制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监测油品质量,严厉打击不合法、不合规加油行为。要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有举报记录并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加油站点强化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油品不合格现象或对外经营行为的内部加油装置,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性质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

试点地区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有关综合交易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开展信息化监管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联动响应。试点安装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信息化设施,接入橇装加油装置监管云平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监管。鼓励安装橇装加油装置的企业积极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切实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三、责任分工

(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橇装式加油装置试点建设工作;督促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建立橇装加油装置油品来源和去向可追溯的购销台帐;协调有关部门对使用期满的橇装加油装置如期进行拆除。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安装橇装加油装置防渗漏环境污染工作要求。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牵头制定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安全设施标准。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橇装加油装置的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依职能对油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对橇装式加油装置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和监督检查;查处产品质量与计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工地、物流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对企业设立的内部橇装加油装置进行登记管理,并纳入日常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商务委统筹全市成品油行业规划,优化加油站点布局,统筹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工作,密切跟踪内部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建设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应管理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区县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

(二)压实属地责任。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完善非法加油站点整治责任机制,构建辖区加油站点监管长效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企业内部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加强与应急、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违法线索移交,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三)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闭环机制,坚决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有关综合交易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柴油供需双方对接,搭建企业内部用油供需平台;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通过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完善制度措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适时报经市政府同意,逐步在有需求的区县、有关行业推进橇装加油装置建设,满足企业用油需要,以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区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工业、物流运输等行业发展迅速,各类建筑工程、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矿山等场所大量使用挖掘机、起重机、铲车、推土机、装载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此类设备需大量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燃料,但因不具备条件无法上路到加油站加油,部分矿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建筑工地等未办理安全、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以自用油名义私自设置储油设施、油罐囤积油料,这些储油设施、油罐缺少安全设施,没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一旦发生问题,将无法实施自救,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同时,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流动加油车、私设油罐从事成品油非法销售,极大地扰乱市场秩序,涉嫌偷税漏税,社会危害极大。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整治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按照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要求和《全市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级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布局成品油零售网点,积极加快推动新兴城市地区、边远地区加油站点建设。对确有需要储存、使用成品油的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重点工程工地等场所,出台自用油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有条件地开展橇装式加油点建设试点。

市商务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学习借鉴上海市在推行橇装式加油装置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市成品油流通协会、市民营加油站商会、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座谈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形成《关于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由市商务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商务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发文实施。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通知》的基本原则,阐述了坚持安全发展和保障供应、坚持有序疏导和严格执法、坚持服务企业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二是重点工作,明确了稳妥推进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加强运行全过程管理、严格监管三项重点工作,包括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数量、建设标准、监管措施等。三是部门责任分工,对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部门在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建设的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四是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阐述了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政策的核心举措。主要有三条:一是要求江北区等6个试点地区要深入摸排辖区内大型物流企业、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内部用油需求,充分听取企业意见,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内部加油装置监管方案,解决部分企业确有需要但又无法到加油站加油的问题。二是要求试点地区要大力促进企业内部加油装置优化升级,从购油、储存、加油等全过程规范内部加油行为,通过建立健全柴油配送追溯机制,建立油罐车及油品进、出、存管理台帐,以及柴油车在本企业加注柴油的管理台帐,实行人员、车辆双重名单管理等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用油,防止对外销售行为。三是要求试点地区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开展试点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橇装加油装置的设计、建设、验收,并向当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登记。试点地区要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制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监测油品质量,严厉打击不合法、不合规加油行为。

(三)政策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开展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建设的区县政府,包括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二是推进橇装加油装置试点的行业部门,包括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三是参与橇装加油装置试点的企业主体,包括大型物流企业、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等企业及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和其他第三方公司。

(四)政策的执行标准。按照“试点探索、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重庆高新区分别选取1家大型物流企业、1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试点建设工作。

(五)注意事项。《通知》明确橇装加油装置的设立主体必须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要求。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只对内部加油,且只可加注柴油,不得对外销售。加注所用柴油必须从合法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使用劣质柴油和非法渠道经营的柴油。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橇装式加油装置。是指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并具备阻隔防爆、防渗漏、防雷等功能的内部加油装置。

(二)橇装加油装置监管云平台。是指具有记录油品来源、储存、加注等大数据信息,通过识别内部车辆信息、驾驶员身份信息等控制橇装加油装置运行的智能化监管平台系统。

五、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核心条款和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的大型物流企业、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内部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

内容:按照“试点探索、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深入摸排辖区内大型物流企业、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内部用油需求,充分听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内部用油需求企业、相关协会等意见,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内部加油装置监管方案,分别选取1家大型物流企业、1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场地试点设置内部橇装式加油装置,解决部分企业确有需要但又无法到加油站加油的问题。

解读:

问:此次开展橇装加油装置试点的目的是什么?试点的区域有哪些区县?试点的行业有哪些?

答:按照市政府关于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部署,从2021年1月底开始,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部门联合开展全市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截至2021年8月18日,全市共查处非法加油站点261个,收缴非法油品1.3万吨,查扣非法车辆275台,查扣嫌疑人294人,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区县的大型物流企业、建筑工地等场所大量使用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此类设备需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燃料,但不具备条件上路到加油站加油。部分企业为满足自用油需求,未办理安全、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私自设置油罐囤积油料,因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未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同时,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私设油罐从事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风险高,社会危害极大。

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充分保障部分行业企业用油需求,全面消除企业用油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商议、反复研究,学习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在我市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重庆高新区各选取1个大型物流企业和1个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开展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试点工作。

核心条款2:

标题:撬装加油装置必须为防爆撬装加油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

内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必须为防爆橇装加油装置,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 3002-2021)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双层油罐并设置防渗池,强化防渗处理措施,不得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橇装加油装置的设立主体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橇装加油装置的设计、安全评价工作。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的运行管理应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专业管理人员,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解读:

问:橇装加油装置建设、运行的标准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2021年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基本规定3.0.3”明确,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根据2021年8月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实施的《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 3002-2021),明确标准适用于设置于各种场所、采用了阻隔防爆技术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为确保安全生产,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作业规范参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实施的《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相关规定执行,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专业管理人员,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核心条款3:

标题:试点地区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橇装加油装置。

内容:试点地区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第36号令),在试点企业设立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做好橇装加油装置设计。建设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并进行消防、防雷验收(检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评估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登记。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橇装加油装置。

解读:

问:企业参与橇装加油装置建设试点需要哪些程序,具备哪些条件?

答:橇装加油装置试点建设是为了解决部分企业确有需要用油,但又不便于到加油站加油的问题,开展的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工作,是成品油市场秩序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因国家和我市层面还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此次试点工作充分借鉴上海市在开展撬装式加油装置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相关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对企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参与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撬装加油装置设计、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评估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登记。由试点地区深入摸排企业需求,充分听取企业意见,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内部加油装置监管方案,并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制定内部橇装加油装置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具体报告登记程序由试点地区政府制定实施。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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